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巡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