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向市或者区、县综合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档案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