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定期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