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