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并随工程进度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无矿山的选矿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选矿回收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