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省、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