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二)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该区块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需要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然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再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