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请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中,除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勘查投资小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其他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