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会计出纳记账员〕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的人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不得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与主任、副主任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