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党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