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小组长职责〕村民小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