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小组长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