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七条已修改〔村民小组长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