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已修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