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第九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