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县(市、区)依法建立科协。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

省科协由全省性学会和省辖市科协组成,省辖市科协由省辖市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学会和基层科协组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