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科协的经费来源是:(一)同级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含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基本建设费;(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四)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