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时,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不再复业的,应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破产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