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