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