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是殡葬服务单位,为社会提供殡葬服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场所和从事殡葬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