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赃物、罚没物保管制度。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必须进行核对,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拍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