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鲜活类、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和低值易耗品等赃物、罚没物,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卖,其收入即时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