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对鲜活类、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和低值易耗品等赃物、罚没物,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卖,其收入即时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