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