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