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