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