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能适时转化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