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