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