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