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