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