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