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