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