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