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