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