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行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二)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四)索贿受贿的;(五)其他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