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耕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