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