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因村庄、集镇、乡镇企业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小于旧址面积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