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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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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本条例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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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