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其经营者和使用者采购一次性公共食(饮)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卖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次性公共食(饮)具,不得销售和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