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