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