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四)草拟工程合同;(五)依法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