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二)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