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

(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漏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

(九)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

(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十一)拖欠工程款项;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