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